实行遗嘱继承有其重大的社会意义,具体表现在:
(一)有利于实现对自然人财产权的全面保护,使自然人死后的财产归属得到落实和法律保障;
(二)有利于实现自然人的自由意志,自然人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实现其对财产归属的安排;
(三)有利于家庭内部的团结和稳定,继承人可以以遗嘱为依据确定遗产分配方案,减少纠纷发生的可能。
遗嘱继承是私有制的产物。遗嘱继承最能直接表达私有者对其遗产处理的态度和意愿。因而也更容易受到私有者的青睐。
现代遗嘱继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早在公元前5世纪,古罗马人就创立了遗嘱继承的法律规定。
我国古代的遗嘱,也被称为遗命、遗令,其含义较广,除家产处分等事项外,还包括爵位、继嗣等身份事项。
我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否还要承认遗嘱继承制度,曾经存在过激烈的争论。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遗嘱是对私有制本身的迷信和夸张,它片面地强调个人欲望,助长了恣意妄为,“立遗嘱不是为了还活着的人,而是为了死人”,因此,继续承认私有制下的遗嘱继承,有百弊而无一利。
然而,遗嘱并不是近代才有的,也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专利。我国自建国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但要承认遗嘱,而且还要大力保护合法有效的遗嘱,不断健全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
法律赋予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遗嘱,将自己生前的财产转移给亲人的权利,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防止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亲属之间发生争夺遗产的纠纷,从而可以促进家庭成员的和睦团结。
公民通过遗嘱可以取消虐待、遗弃甚至谋害自己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而将遗产留给对自己尽到义务,与自己和善相处的法定继承人,这对发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抵制家庭中各种违反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同时,公民立遗嘱还可以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遗留给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从而使死者财产能够按遗嘱人的遗愿,尽力发挥其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