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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职工再缴纳一定的费用来保障其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