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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
沪深交易所近日发布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及相关业务配套指引。
具体来看,该暂行办法及相关业务配套指引对中国存托凭证(CDR)上市条件、开放融资功能后的上市预审核安排、交易与跨境转换机制、持续监管要求、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予以明确、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了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沪深交易所的上市条件,包括公开发行条件、市值标准(120日平均市值不低于200亿元)、上市年限(上市满3年)、初始规模(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市值不少于5亿元)。
二是规定中国存托凭证个人投资者门槛为50万元,且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是明确中国存托凭证持续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遵循公平披露、同时披露和一致性披露原则,同时对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审计作出规定,明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
四是明确了中国存托凭证的差异化交易机制,如做市商制度、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价格基准等。沪深交易所对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记者 钟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