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股权三次转让无果,或将由大股东“接盘”,原始股东在一场不存在的股东大会上离奇离场后又欲“吃回头草”……12月15日,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财险”)连续两则股权转让公告,让其股权结构再起波澜。
大股东股权集中
12月15日,北京商报记者发现,华海财险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批露了两则股权变更公告,临时信息披露公告〔2021〕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和临时信息披露公告〔2021〕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
其中,4号公告显示,七台河市鹿山优质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鹿山优质煤”)、青岛益佳海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佳海业”)分别计划将所持华海财险1.2亿股股份(占比10%)、9600万股股份(占比8%),转让给那曲瑞昌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那曲瑞昌”)。
实际上,这已是鹿山优质煤第四次计划转让华海财险股权,前三次股权转让计划均无疾而终。而第四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那曲瑞昌,正是华海财险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那曲瑞昌持股比例将由15%提升至33%,益佳海业持股比例降至2%,鹿山优质煤将不再持有华海财险股份,如愿离场。不过,相关股权转让事项能否尘埃落定,尚需银保监会核准。
若4号公告转让完成,由15%提升至33%,意味着华海财险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将更加集中。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大幅提升往往意味着第一大股东在董事会的席位增加,对董事会的控制力增强,重大事项更容易形成一致性意见,对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话语权增大。这会使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效率提升。
另外,北京商报记者从那曲瑞昌母公司瑞茂通处获悉,截至2020年末,该公司总资产为29.94亿元,资产总额少于华海财险的30.57亿元。
对于大股东资本少于华海财险这个问题,李文中指出,首先,中小保险公司早期业务发展较快时对资本的消耗也非常快,往往需要补充资本来保证偿付能力满足监管要求。如果控股股东实力较弱,补充资本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如果被迫增资引入新股东,一方面会稀释原有股东的权益,另一方面可能会影响董事会的构成,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经营。如果因此引起控股权的变动,就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其次,不少中小公司发展过程中很依赖股东业务,如果控股股东实力较弱,对保险公司可能没有太大帮助,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会更艰难一些。
官网信息显示,华海财险于2014年12月正式开业,是全国首家以海洋保险和互联网保险为特色的全国性、综合型财产保险公司。今年三季度单季,华泰财险实现保险业务收入55318.25万元,实现净亏损1847.84万元。截至今年三季度末,华海财险的核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63.67%,较上季度末下滑了15.86个百分点。
各自为营
另一则公告显示,山东滨化投资有限公司、龙口嘉元东盛热电有限公司分别计划将持有的华海财险3800万股股份(占比3.17%)、1200万股股份(占比1%)转让给莱州诚源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源盐化”)。
对于华海财险来说,诚源盐化并不是新面孔,早在前者成立初期便参与其中。北京商报记者查阅华海财险偿付能力报告发现,诚源盐化曾是华海财险并列第一大股东,持有华海财险1.2亿股股份。
诚源盐化退出华海财险股东阵营发生在2016年。据华海财险官网披露,当年7月8日,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经全体股东审议,同意股东诚源盐化将其名下1.2亿股股份,以原始股价(每股1元),全部转让给烟台诚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泰投资”)。
然而,2020年底,一则“秋后算账”的罚单却显示,华海财险2016年7月8日的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并未召开。银保监会表示,经查,华海财险在2016年7月8日股东大会未召开的情况下,在官方网站披露了虚假的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另外,股权交易双方诚泰投资和诚源盐化之间,疑似存在关联关系,天眼查平台显示:诚泰投资股东是邱洪琳,而诚源盐化监事也是邱洪琳。
12月16日,北京商报记者就诚泰投资和诚源盐化之间的关联关系、诚泰投资股东邱洪琳和诚源盐化监事邱洪琳是否系同一人等事项向华海财险发函求证,但截至发稿未获得回复。
如若此次转让获批,诚源盐化将成为华海财险第十大股东,持股4.17%。这意味着,时隔五年,诚源盐化从并列第一大股东转身变为拟任十股东。而北京商报记者也就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多次联系华海财险,但并未获得有效回复。
值得一提的是,这两份公告中的两份股权结构表“各自为营”。4号公告显示,股权转让完成后,华海财险将存在10位股东,其中第一大股东那曲瑞昌持股33%,第十大股东益佳海业持股2%。
而紧随其后的5号公告,并没有提及4号公告所涉及的股权变更情况。5号公告显示,股权转让完成后,华海财险将存在12位股东。第一大股东那曲瑞昌持股15%,第十股东诚源盐化持股4.17%,第十二股东山东滨化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83%。
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副教授郝臣分析称,两个股权转让事宜分开披露,可能涉及转让比例问题。4号公告变更股权比例超过了5%,5号公告变更股权小于5%。而根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53条规定,保险公司变更超过5%股权,需要经过监管机构的批准,不足5%的只需要备案。
“如果合并披露,我觉得效果会更好,能够清晰展示出变更后的股权结构。”郝臣补充表示。
(北京商报记者陈婷婷实习记者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