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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法院:【以案释法】致当事人的一封信——关于抚养权的“那些事”

来源:中华网河南 2024-10-22 11:06:19

在部分离婚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大的诉讼请求是子女抚养权,但通过审理发现,部分当事人对“抚养权”内容的理解不全面,造成调解不能或调解困难的局面。今天就从两个案件说起,跟大家聊聊抚养权“那些事”!

案例一

龚某(男)与张某(女)的女儿不满三岁,因龚某常年在外务工,孩子一直由张某照顾。庭审调解中,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均不松口,但考虑孩子年纪尚小,一直跟随母亲生活,龚某在案件结束后仍需外出务工,法庭考虑孩子由张某直接抚养较为适宜。但龚某对该调解意见颇有微词,认为自己的孩子必须自己养,跟了母亲孩子就不是他的了。

对此,泌水法庭就抚养权内容向龚某作了如下解释:1、法律上对抚养权的表述为“孩子由某某直接抚养……”,原、被告的夫妻关系结束了,但父母跟孩子的亲子关系并没有结束,孩子仍然是你们两个的孩子;2、抚养权只针对于未成年人,截止到十八周岁,孩子成年后将不再涉及抚养权事宜。最终,龚某同意了泌水法庭给出的调解意见。

案例二

马某(男)和陈某(女)为零零后,孩子尚不足两周岁。在调解孩子抚养权时,马某称陈某一定会再婚,孩子不能由陈某直接抚养,但孩子自出生一直由陈某照顾,且陈某称其目前没有再婚打算。对此,泌水法庭就抚养权内容向马某作了如下解释:1、一般不满两周岁的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较为适宜;2、孩子的抚养权并非一成不变,若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出现了不适宜继续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形,另一方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最终两人同意孩子暂时由陈某直接抚养。

法院说法

关于子女抚养权,应当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的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法律文书上对抚养权的表述为“子女……由……直接抚养 ”,而非“子女……归……所有”或“子女抚养权归……”。

二、抚养权及抚养费在无特殊情况下,只适用于未成年子女,即未满十八周岁或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以其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三、抚养权并非一成不变,当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出现不利于再继续抚养孩子的情形时,另一方可以主张变更抚养权。具体情形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患有严重传染病或严重犯罪,也可以是上述案例二中可能会发生的,因再婚未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周田田 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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