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股东对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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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股东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等情形。

有限公司债务股东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有限公司股东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滥用股东地位和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2、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

3、抽逃公司资产;

4、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对公司所负债务,股东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

公司作为具有法律拟制人格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公司股东,是指履行出资义务,享受股东权利的人。公司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一般情形在,对于公司的债务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一定的特殊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情况如下:

(一)虚假出资

(二)出资不到位

(三)抽逃出资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八)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九)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十)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十一)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十二)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十三)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十四)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简单来说,在一般情况下,公司债务由各股东以其出资额来分配承担,承担的都是自己出资范围内的责任;但是如果股东对于公司权益有重大损害,且是股东个人原因造成的,那么就需要完全承担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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