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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是什么?竞业限制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赔偿计算方式?

一、竞业限制的期限

国外竞业限制期限的规定中,一般是三年,最多不超过五年,在高新技术领域不超过一年,如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Earth Web, Inc.诉Mark Schlack违反雇用合同和侵害起商业秘密一案中,援引1997年的DoubleClick, Inc.诉 Henderson 一案认为,网络产业发展迅速,相关竞业限制条款期间不宜超过6个月; 美国联邦巡回法院认为面对发展变化迅速且无地域限制的网络产业,一年期间的约定过长。该法院最后以原告限制被告在工作间接触机密资料和雇用合同中竞业限制条款不合理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禁令主张。在特殊情况下,竞业限制可以不受时间限制,这是特例,在现实生活中很少见。

我国竞业限制期限的制定过程中事实上鼓励了科技人员、高层经营人员的正常流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均衡企业与劳动者利益,使更多科技人员既能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又能为社会多作贡献,并在深层次上保护企业正当的技术和经营信息,保障企业获得合法的垄断利益。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最长的期限。

二、违反竞业限制的处罚标准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约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协议就生效了,如果劳动者违约了,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要通过事先约定加以明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事先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时需要支付的金额。若因违约行为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造成了损害,违约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违约金是惩罚性条款,赔偿损失是一种补偿性责任,即使没有约定违约金也可以要求主张损失,关键在于实际损失计算方式的约定和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实践中,对于竞业限制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赔偿计算方式,存在争议。

有专家认为,从《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确立以及司法解释四对竞业限制的进一步合理细化,实际反映了一个趋势,尽量维护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稳定,不轻易认定协议的无效,并将原来实践中作为无效对待的问题纳入到协议履行范畴,体现了对契约自由的尊重。完全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与精神,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可以使用人单位的索赔更具有可操作性,且不违反《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不涉及对劳动者权利的非法排除。

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参考如下方式进行更为细致的约定:

(1)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受到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如商业秘密被泄露后客户的丢失,应当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等);

(2)以违约人因违反约定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赔偿额;

(3)因违约行为造成该商业秘密完全公开的,以该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可由委托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4)约定双倍或多倍返还竞业限制补偿费;

(5)违反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所获得的收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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