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帮同居女友装修房屋分手后起诉索要装修款 僵持三年后终拿回4.5万元装修款

发布时间: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

僵持3年后,通过法院调解,陈先生终于从前女友处拿回4.5万元的装修款。这笔钱,是两人在恋爱同居期间,陈先生请朋友给女方装修房屋的花费。

陈先生是四川南充人,2018年年初,经人介绍与杨女士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两个月后,两人决定在一起生活。之后,陈先生出钱请朋友帮忙装修杨女士的一套住房。不过,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两人因性格不和多次发生纠纷,后两人决定分手。

但在两人分手时,房屋已经完成了基础装修,陈先生要求杨女士返还数万元装修款,但杨女士不愿意,认为对方自愿装修自己的住房,并且没有装完,自己也没有去居住受益,不应当给钱。从2018年开始,两人一直为此事纠纷不断。无奈之下,陈先生将前女友杨女士起诉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本案承办法官李瑛介绍,一开始,双方态度都很强硬,不愿做出让步,随着调解次数的增多,双方的态度都有所缓和。

2021年4月10日,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杨女士当场给付陈先生装修款4.5万元。

4月18日,李瑛告诉记者,对于恋爱中同居的双方当事人来说,经济上应处理清楚,因为经济上的问题很可能影响双方的感情。本案中,其实男女双方在最初相处时都不太冷静,两人相处时间还很短,男方就拿钱投入装修,对于具体的细节问题也没约定好,导致后期出现纠纷。

对此,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本案中,男方出装修钱具有彩礼性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感情失和后,所附条件无法成就,那么男方可以撤销赠与,要求女方返还相应款项。从目前情况来说,双方进行调解结案应该是最可行、也属于最佳的解决方式。

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子石表示,对于本案,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陈先生请朋友给前女友装修房屋的花费,是否属于彩礼或附条件赠与,应当根据双方的举证来确定。《民法典》规定了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限,明确了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因此,一般情况下,已经交付的赠与,要求撤销或返还赠与财产,须要有法定的或约定情形。结合本案,要看双方持有什么证据,如果双方持有的证据不充足,经法院调解结案也是最佳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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