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六旬的唐某在大街上随意吐口水,不慎吐到19岁的学生黄某身上,唐某拒绝道歉后,双方既动口又动手,导致唐某轻伤、黄某轻微伤。公堂上,唐某成了被害人,黄某成了被告人。
黄某是一名19岁的职校学生。2019年12月的一天,黄某骑着自行车前往做兼职。突然,旁边一位同向骑行的男子扭身吐来一口唾沫,正好吐到黄某身上,吐唾沫的是60余岁的唐某。彼时,倍感羞辱的黄某当即用自行车拦下唐某的自行车进行理论,要求他道歉。
遭到拒绝后,黄某咽不下这口气,便将手上的口水擦回唐某身上,两人继续争执并互吐口水。可气急败坏的唐某抡起手臂朝黄某的脸部打去,黄某被唐某的行为激怒,双方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并互相拉扯。
经法医鉴定,唐某与黄某面部均有受伤,唐某的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黄某的左手被咬伤致皮肤破损,属轻微伤。
2020年8月,公诉机关以黄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荔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庭审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同时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的起诉。
荔湾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李国文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其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
首先,本案是因唐某的过错所引发。由于唐某随地吐口水,并不慎吐到黄某的身上,在黄某要求其道歉后还予以拒绝,导致双方发生纠纷。随地吐口水既不文明、亦不卫生,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对公共卫生安全亦构成严重危害。唐某作为一名长者,本应以身作则,却作出了不良的示范,且没有任何悔意,拒绝道歉。
其次,唐某对黄某实施了不法侵害的行为,对本案的发生负有责任。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唐某率先挥拳殴打黄某的面部,黄某进行还击,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相互拉扯。唐某对冲突的升级负有直接责任。在倒地过程中,唐某用嘴咬住黄某的左手,为挣脱唐某,黄某用拳头殴打唐某的头部。唐某对冲突的进一步升级亦负有直接责任。
再次,导致唐某轻伤的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并非是黄某的殴打行为造成,两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黄某在挣脱唐某的撕咬后,即停止了对唐某的殴打行为,且黄某殴打的结果亦仅是导致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没有对唐某造成重大损害,其正当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为此,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且正当防卫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亦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在外观上易混淆
李国文提醒,正当防卫不仅是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更是公民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法律武器。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故意伤害都可能造成对方损害,在外观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切实矫正“谁死伤谁有理”“谁伤重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