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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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傅晓君通讯员赖茂元)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根据相关文件精神,4月1日起,我市市本级、各县(市、区)将对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领取标准进行调整。

市本级、新罗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04元提高至1372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90元提高至1470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376元提高至1568元。

永定区、漳平市、上杭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99元提高至1267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77.5元提高至1357.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256元提高至1448元。

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994元提高至1162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065元提高至1245元;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每月1136元提高至1328元。

(文章来源:闽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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