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12月24日消息,证监会12月23日公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2021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为降低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经营财务状况稳健的优质发行人信息披露成本,提高公司债券融资效率,《申请文件准则》(2021年修订)明确,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发行人,可按规定适当简化发行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准则》施行以来,对规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报送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2020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施行,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2021年2月26日,证监会修订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注册条件、注册程序及相关监管要求。注册制下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报送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申请文件准则》进行相应的修订完善。
《申请文件准则》(2021年修订)共十三条,较原准则新增四条,修订七条,删除(含合并)两条。具体修订内容包括:落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结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进行适应性修订、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调整相关要求等。
落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制方面,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并报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申请文件准则》(2021年修订)相应明确了申请文件应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项目申报系统报送;发行人应根据证券交易所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以及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注册反馈问题提供补充材料;证券交易所可不予受理未按要求制作和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等事宜。
结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进行适应性修订方面,一是不再强制要求提供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管理办法》取消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评级的强制性规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评级由发行人自主决定,因此,资信评级报告不再作为必备申请文件。二是调整主承销商核查意见要求。《管理办法》强调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申请文件准则》(2021年修订)相应明确,对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发行人,主承销商核查意见应当包括发行人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规定等内容。
结合债券市场监管实践调整相关要求方面,一是明确分类监管原则下发行申请文件相关简化安排。为降低市场认可度高、行业地位显著、经营财务状况稳健的优质发行人信息披露成本,提高公司债券融资效率,《申请文件准则》(2021年修订)明确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发行人,可按规定适当简化发行申请文件。二是不再强制要求提供募集说明书摘要。2020年12月,证监会与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结合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践基础上,已不再强制披露募集说明书摘要,因此,本次《申请文件准则》(2021年修订)亦不再将募集说明书摘要作为必备申请文件。三是其他优化调整,包括新增信息披露豁免申请文件、新增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新增电子信箱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履行同等职责的相关人员)以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安排。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