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运用新规发布!取消“股票投资备案”“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5亿元”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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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对十四项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修订。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取消保险机构参与证券交易的服务券商和托管人数量限制,减少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频率,进一步鼓励保险机构自主投资标准化产品。

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由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取消保险资金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支持保险机构加强与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丰富创业企业长期资金来源。

允许保险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及其关联保险机构根据投资策略自主选择投资比例,简化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私募基金的决策流程,提升产品市场化运作水平。

取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和管理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增强市场主体使用外部评级的自主性。

取消保险资金开展内保外贷业务的事前评估要求,夯实机构主体责任,防范境外融资风险。

在现行的保险大类资产比例监管政策中,增设投资于非标准化金融产品和不动产资产的比例限制,防范非标准化资产领域投资风险。

简化股票直接投资流程

《通知》取消保险机构参与证券交易的服务券商和托管人数量限制,减少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频率,进一步鼓励保险机构自主投资标准化产品。

图片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解读:此次《通知》要求,简化股票直接投资流程。以前备案制,类似审批,需要保险公司上报材料充分说明具备股票投资能力,待监管批复,才能进行投资。基于实际操作情况,险资在A股等权益市场操作一直谨慎。

截至12月2日,险资年内仅举牌1次;截至10月末,险资配置于股票与证券投资基金的余额占比仅为12.27%,明显低于2020年末(13.8%)和2019年末(13.2%)的配置水平。

取消备案以后,保险机构只要能够自评估股票投资能力,就可以直接进行股票投资。

取消险资投资单只创投基金规模限制

《通知》指出,支持保险机构加强与专业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丰富创业企业长期资金来源。允许保险资金投资由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取消保险资金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删去《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第三条关于“单只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5亿元”的规定。

解读:近年来,银保监会发布多项鼓励险资股权投资的政策,如加大股权直接投资力度,取消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限制等,此次取消保险资金投资单只创业投资基金最高5亿元规模,进一步鼓励险资股权投资,提升了险资在私募股权领域布局的脚步,发挥险资压舱石和稳定器的作用。

2021年7月14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张忠宁在国新办举行的上半年银行业保险业运行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地深化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适度放宽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要求,丰富产业资金和科创类基金长期的资金来源。

增设非标准投资比例限制

《通知》指出在现行的保险大类资产比例监管政策中,增设投资于非标准化金融产品和不动产资产的比例限制,防范非标准化资产领域投资风险。

解读:目前险资对于非标投资收益率预期在降低,因为非标投资若因信用风险损失一单,对险资投资收益的影响将无法估量。同时,社会融资中非标融资占比已持续下降多年,其中新增信托贷款从2017年便已呈现负增长态势,好的非标项目紧缺。近年来部分险资非标团队已压缩,结合政策导向和市场情况,险资对于非标的筛选更加严格。

银保监会表示,对于投资非标准化资产超监管比例的少数保险公司,银保监会将加强窗口指导,有序压降存量业务,推动平稳整改到位。

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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