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志超教授评热点:知识产权入罪门槛降低,能给企业带来何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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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湖论,古今道!程志超教授纵横江湖管理数载,结合自身企业管理实践和教学实践,独创《组织管理智慧》课程体系。其(程教授)提出的原点理论和时空转换理论,奠定了《组织管理智慧》这门课程的理论框架体系,学完即能用,深受广大学员充分肯定。学员认为这两大理论体系能够非常明晰地帮助自己厘清人生困惑并指明未来之路的取舍之道。

九月十三日,最高法、最高检就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发布解释,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入罪标准,扩充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并将入罪数额从“五十万元以上”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

对此,程志超教授提出问题:降低商业秘密犯罪入罪门槛至三十万,究竟能给企业带来何种影响?

商业机密窃取为何屡禁不止

有句话叫商场如战场,纵观商场风云,因被盗取商业机密血本无归的新闻不在少数。

北京一安防公司被GPS窃取商业机密,导致竞标失败蒙受千万元损失,公司破产;TCL集团被通过网络服务器泄露商业机密,同样导致上千万的损失。江西一品牌服务企业因竞争对手窃取商业机密,数年官司不得结果,以至于公司被生生拖垮,老板被列为失信人。

“商业秘密”这件事听起来比较虚,但对于企业而言都意味着核心竞争力。

如果核心竞争力被窃取,那么对企业的盈利乃至于生存都是毁灭性的打击。

判断是否有商业机密窃取行为,往往有两个难点。

第一是发起这一主张的权利人必须先证明所控制的内容属于公司的商业机密。往往在处理实际案件中,这种主观色彩浓厚的判断标准会造成庞大的灰色地带,背后甚至衍生出一系列利益输送链条。在程志超教授看来:比起减轻入罪门槛,健全规定各种类型的商业机密界限,会让企业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面更加实际。

第二个难点在于,即使认定属于商业机密后,权利人还要协助证明存在“泄露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这种证明需要很强的时效性,很多时候没有及时留存证据,也就丧失了证明侵权行为的有力武器。而违法者更可以利用这一法条,针对时效性做文章,增加机密所有者维权成本,以不法竞争达到打压对手的目的。

总而言之,商业机密泄密中,的的确确存在着部分灰色区域。

灰色部分虽无法抹除,但可以被挤压、被消磨,直至被市场兼容适应。此次降低商业机密入罪门槛,未尝不是挤压灰色地域的“当头炮”。

何以斩断商密窃取的利益链条

商业秘密有三个特征,第一个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不为不特定的人所知的秘密性;第二个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一定的经济价值性;第三个是具有实用性,即一定要具有现实的使用价值。

这三点,决定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必定存在着一定局限。程志超教授从现实角度来看,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捉襟见肘,美方抵制Tik Tok的借口之一,也正是中国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够。虽然这件事在我们看来实在是欲加之罪,但倘若正视我国商业机密及知识产权保护,就能够发现和国外企业的区别。

在围栏之下,企业才会有安全感,才敢花费高昂的时间成本去投入和创新。

维权难是摆在我国自主创新道路上的重要屏障,如果不拆除这个障碍,我国自主发展之路最终将无路可走。

众所周知,研发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是需要历时数年才可能收回成本的。但倘若被竞争对手窃取其研发成果,企业势必将面对一个无成本的竞争对手,这仗没法打。长期下去,整个行业的生态进步将会遭到毁灭性破坏。

有时失密企业就算尚有还手之力,诉诸法律也将面临进退两难的局面。打官司漫漫无期,迫切需要输血的企业要么被硬生生拖垮破产解体,要么无奈含恨签下专利转让协议,让窃取公司坐享渔翁之利。

现在将原来的入罪门槛从50万降低至30万,降低了商业秘密被侵犯的入罪门槛,即使扩充了入罪情形,也只是相对提高了保护力度而已,重点不在犯罪门槛的高低,在于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

不过程志超教授认为,惩罚的力度过小,也是造成我国目前商业机密窃取现象频频发生的关键因素。

对比西方国家,美国个人实施经济间谍罪的,可以处罚金50万美元,或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二者并处。组织实施经济间谍罪的,则可以处10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

动辄就是倾家荡产的巨额处罚以及重判的刑事处罚,应该成为悬在不法之徒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让窃取者从不敢犯到不想犯,从不敢窃到不想窃,唯此才能有助于大幅度改进国内商业机密生态环境。

一纸文书,调整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小方向,预示着的,却是我国科技进程中的一大方向:只有彻底斩首科技创新路上的拦路虎——知识产权侵犯者,才能真正激发科技创新的活力和热情。

以上内容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组织变革与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主任,中国EDP教育联盟秘书长——程志超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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