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创业者对簿公堂,文旅圈投资为何“赶尽杀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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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的一个常见逻辑是: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字面意思再简单不过:在进行项目投资时,不管是一级还是二级市场,要充分做到风险研究、判断并做好承担风险真实发生的准备。

但在近几年文旅股权投资市场,情况则常常不是这样。很多项目演变成了“拿钱有风险,创业须谨慎”,因为如果创业者融资后创业失败,常常需要对投资款保本付息实施回购。

笔者认为这严重违背了风险投资本身的底层资逻辑,因为投资就是投资,借款就是借款,不能说创业成功了算投资,创业失败了算借款。长此以往,谁还敢创业呢?当九死一生的创业加上疫情的持续暴击,越来越多的悲剧就产生了。

创业者有后顾之忧

在撰写这篇文章时,笔者给一位旅游创业朋友吴柯(化名)打个电话。昔日风声水起的创业公司老板,目前因投资回款条款造成欠债超过1个亿,据他介绍,凡是有收入进他账,马上就会直接被法院划走偿付投资人的钱。

吴柯说创业失败首先遇到的两个问题就是“妻离子散”和“众叛亲离”,因为可能一辈子都还不上的债务让家族成员背负极大的压力,很多创业者为了保住一点生活资产不得不与家族成员协议离婚,也有协议久了就真离婚了;甚至各种三角债造成昔日最好朋友的反目成仇,也非常让人唏嘘。

前阵,有媒体公开报道七侠网5年业绩对赌失败,创始人被判决赔偿投资人1500万元;曾拿到中信资本和君联资本超过10亿元的凤凰旅游,天眼查显示创始人限制消费令9条,失信被执行3次,法律诉讼88条。

笔者还查询了在2015年左右若干有影响力的项目,创业人不是限高就是被失信执行。笔者甚至与某行业朋友同行时亲历他因投资纠纷被跟踪的极端事件,当然他也“顺便”与协议离婚以保障家人的基本生计。

吴柯表示,实际待执行或未被案件数量可能远超司法判决,原因在于执行1次与100次的效果基本一样,一旦被挂上失信限高,后续加码难以产生司法执行效果。

虽然因投融资遇到困境的文旅创业者还不少。但如果运气好,还是会遇到一些有格局的战略投资方能“刀下留人”,比如笔者成都的两位朋友在有保本条款的协议下被成功豁免。

保本式投融资的深层次原因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疫情发生后文旅圈出现这么多投资失败后会追本付息的事件呢?笔者经过初步调查,原因可能有两个。

1、所谓机构通用制式条款

据笔者观察,投资机构在决定投资一个项目时通常会引入各种形式的“制式保底条款”,比较常见的有:“业绩保证、承诺”(对赌)或“回购”。

投资机构常常会讲明:这是投资行业的惯用条款,体现了创业者对项目的信心以及是否愿意押上身家力求成功的决心。虽然,这是一个带有“陷阱式的条款”,但往往创业者为了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且大多没有融资经验,不惜一“赌”直接签字,一旦签字,项目的风险便几乎全转移到创业者身上了。而且看起来,在整个过程中完全没有“强迫行为”,因为在日后可能的官司中,是否强迫会成为一个重要的考量。

笔者的一位朋友,有过数次融资经历的孙果(化名)在谈到这个问题时略显激动:“一些通过LP募资来的钱最好不要拿”。孙果在最新的项目中,直接把投资机构的12点条款直接删成5条,经过拉锯,仍然成功签约。

2、GP与LP

一般的基金分为GP管理人和LP出资人。在上述通用制式条款起草中,一般都是由GP实施完成,那么GP为啥又热衷于给创业者挖坑呢?这就不得不说LP的事了。

黄奇凡在《分析与思考》一书中指出:2017年我国宏观数据显示,企业债在有前几年时总规模已相当于我国GDP总额的160%, 而美国是60%,新增融资中,美国70%的企业债是股权融资,30%是债权;而中国新增融资的18万亿元中,股权性质融资只有10%。落到中国的基金层面,2018年数据显示,私募基金总资金量12万亿元,资金来源中相当部分的LP资金明股实债,缺少真正的股权投资。

也就是说,LP出资人,是投资款要求保本的真正推手。

证监会曾在2020年【第71号公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

但在实践中,仍然可能存在阴阳合同,抽屉协议,让LP继续发挥着不合格出资人的角色。

一个关键问题

上述深层次的原因,作为创业者应该略有耳闻。这里引出一个问题:

既然投资条款有“坑”,创业者为何以身试火?

根据Phocuswright的年度初创企业报告,2018年全球旅游初创企业的融资总额同比增长55%,达到57亿美元。自2009年以来,全球旅游初创企业的合计融资总额达到197亿美元。Phocuswright认为,引发融资热潮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全球在线旅游行业的前景光明,后期风险投资者也对企业潜在的扩张新模式给予了重大支持。

具体到中国投融资市场,情况也是相似的。创业者和资本共同推高了文旅圈的发展热潮,在此过程中不免鱼目混珠、泥沙俱下。

不乏有创业者怀抱侥幸心理,惯例忽悠,玩起击鼓传花的资本游戏,对于资本操作和市场发展预期过于自信。

还有创业者在项目本身竞争力或商业模式存在较大短板时,为求生存和发展不得不签下风险条款。

也有创业者本身缺乏专业的投融资知识储备,对相关的投融资环境、机构、条款等理解不到位,在信息高度不对称的情况下融资。

上述都是创业者对融资风险缺乏敬畏的非理智行为。如果说融资成功的创业者大概率会陷入“追款”而无法偿还的境地,那么操作这些投资的经理们一方面KPI压力下的不容易,另一方面也是对风险缺乏敬畏心理。

据可靠信源,某央企集团近期便启动对某文旅投资项目的调查,由于创业项目未能按约定如期上市,因此该央企集团一边起诉创业者,一边在内部追责投资经理,根据授权签字的历史材料,基本上所有投资经理都难以独善其身。

债务式创业应退出历史舞台

创业,不管是文旅行业或是别的行业,用九死一生来形容不为过,正是如此,才有了“风险投资”的概念。但在实践中,不应该披着“风险投资”的“皮”干着“保险投资”的“实”,因为这样的“惯例”操作会带来如下问题:一旦创业不利甚至失败,创业者会背上无尽的债务或陷于不尽的纠纷,造成人才长期套牢;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创投文化不利于创新,影响社会经济效率。

让风险投资回归常态,或许需要思考下列问题。

1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严格遵守并执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不得保本,不得明股实债,避免风险层层转移。将不合格出资人LP排除在基金出资人之外。

同时建议在司法解释与裁判方面,对违反投资规定,特别是保本保息的条款不予认可与支持。

2 对创业项目既要播种还要浇水

他山之石可供参考:美国硅谷孵化器提供了完整的服务与功能:一是项目甄别聚集专业领域;二是提供创业培训指导;三是提供共享服务,如公共试验室、专用设备和设施;四是提供多层次股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种子、天使、风投(不用倾家荡产那种);五是收购转化;六是资源集聚。

3 清理豁免历史创业项目引发的债务纠纷

投资就是投资的诉求是避免新问题的产生。对于历史上因“保底制式条款”引发的问题,笔者建议应予合理解决,在历史上,在公有制经济内出现了大量负债的僵尸国企或是需破产国企,国家已进行过大规模的清理。

但对于私营经济部分,特别明股实债式投资引发的历史问题,投资基金及相关LP或应抬高枪口,避免对创业者们赶尽杀绝,留着青山在,或许还可翻盘。

4 项目方应拒绝投资机构保本回款条款

创业项目要仔细评估投资机构的条款,不能对本是九死一生的项目盲目自信,对保本付息条款可能产生的最坏结果要有敬畏之心。特别是要对有“输不起”记录的投资机构要认真考虑,国有资产流失这顶帽子不是任何人都能戴得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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