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来源:新京报 作者:
新京报讯(记者 张晓兰)3月2日,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达集团”)、万达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万达商管集团”)与宋兴龙名誉权纠纷一案有了新的进展。
据人民法院报及人民法院公告网披露,2021年8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万达集团胜诉,败诉方宋兴龙须删除相关侵权文章及链接,同时在微博上刊登向万达集团、万达商管集团的赔礼道歉申明,保留七天不删除。然而,由于宋兴龙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万达集团、万达商管集团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松江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于近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要求被执行人宋兴龙连续七天刊登赔礼道歉申明,相关费用由宋兴龙负担。
据悉,上海奥沙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宋兴龙,曾于2020年2月通过其微博账户“中欧宋兴龙”,实名举报万达集团不符合上市条件、董高监涉嫌犯罪,并公开了一封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的举报信文件。同年3月,万达集团对宋兴龙举报事件进行了回应,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历经近两年,万达集团最终胜诉。
新京报记者 张晓兰 编辑 武新 校对 郭利
封面图来源 人民法院公告网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