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出台保障性租赁房新规:不得变相销售,租金年涨幅不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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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张晓兰)2月18日,记者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获悉,为明确和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规则,保障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供应,该局于近日发布《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2月16日至3月17日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其中明确了广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条件,包括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且每年涨幅不超过5%等。

广州保障性租赁住房以70平方米以下小户型为主

根据《征求意见稿》,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同时符合六大标准,包括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对象标准、规模标准、建设标准和运营标准。其中,面积及租金标准方面,广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市场主体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结合享受的优惠政策及企业的运营成本综合评估确定;租金每年涨幅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

从出租对象来看,《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出租对象主要为在广州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允许优先向本单位或本园区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

与此同时,在运营标准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具体标准为:其一,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自持年限内原则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其二,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年;其三,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和非居住)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8年;其四,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源整租运营、通过城市有机更新项目配置中小户型住房和其他途径筹集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业内:其他重点城市或将跟进出台类似认定办法

对于广州发布的上述《征求意见稿》,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点评称,此次政策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给予了明确规定,对后续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有积极作用。从目前全国约40个城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目标来看,各地今年势必要加快此类房源的供应,所以将一些租赁住房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是各地今年上半年会积极推进的工作。此前上海已发布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办法,此次广州则是第二个城市,后续预计其他城市也会加快制定此类规定。

严跃进还指出,广州此次提出了退出机制,即如何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认定等,类似做法也值得其他城市的学习。总体上,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配套工作将更加成熟和完备,有助于后续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发展。

新京报记者 张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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