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是什么?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要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法制法律网 2023-05-24 14:11:01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一般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

由采购单位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委托采购中心代理招标。由采购单位与政府采购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委托内容具体组织实施。

2、发布政府采购招标公告

公开招标项目的公告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供应商可以通过信息渠道获得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对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主要需求内容、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截止时间、联系方式等均会做出简要说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资格条件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采购中心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随机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3、编制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也可制作电子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4、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

政府采购资格预审是在发售招标文件之前对投标供应商进行的初步资格审查,一般要求供应提供有关资格证明材料的原件。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才可获得投标资格。除有特殊情况要求的项目之外,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务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5、组织招标文件答疑

在招标文件发售之后,采购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的内容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也可在开标前组织由采购单位、有关专家和投标供应商参加的集中答疑会,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解释。

6、投标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应按标书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7、制定评分方法

按照规定,评标办法由政府采购中心在开标前起草。起草评标办法工作人员应关闭与外界联系。评标办法应当密封,在评标时开启。评标办法不需要采购单位确认。

8、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

评标委员会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由政府采购中心在开标之前在政府采购监管办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采购单位可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采购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者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9、召开开标大会

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大会。招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以拒绝接收。

 

在现场开标时,除公开投标供应商和价格外,同时应公开的投标供应商的主要商务性、技术性和服务性响应,开标时,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公布评标办法、评标纪律、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及专业类别、供应商疑问的反映方式等,同时,在开标现场应征求投标供应商对评标专家的回避意见。

10、开标

招标人应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时,所有投标代表应到场参加,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或采购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招标人要当场启封投标文件,并唱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招标人认为应唱出的内容。

11、评标

开标后,招标人要组织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工作结束,评标委员会要写出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12、定标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单位。

采购单位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排名第一的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才可以确定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采购单位也可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应将中标、落标结果分别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13、在指定媒体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中标结果。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中心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14、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在公告政府采购中标结果之日起30日内,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委托或授权,组织或配合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也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5、合同验收、付款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或授权,组织或配合采购验收,并对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登记整理。采购单位应按政府采购合同验收货物,不得调换物品、变更配置、增减物品。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单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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