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三种垄断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是经营者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哪些反垄断行为被法律所禁止?
1.垄断协议又称卡特尔,是指连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互相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着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具有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协议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制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授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确定上诉行为是否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采取合理分析的原则。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主要是指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另一个经营者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经营者合并;而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时间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对集中的控制,防止出现过度的市场力量,从而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结果。为此,我反垄断法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制度,除将申报标准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外,对审查标准,审查应考虑的因素及审查程序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