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合同哪些可变更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采购合同只有在继续履行会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才可以变更合同的内容,只能变更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二、民法典采购合同必须有知识产权吗
采购合同不必须有知识产权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三、什么是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是供方与需方,经过双方谈判协商一致同意而签订的确定供需关系的法律性文件,合同双方都应遵守和履行。采购合同是商务性的契约文件,其内容条款一般应包括:供方与分供方的全名、法人代表,以及双方的通讯联系的电话、电报、电传等;采购货品的名称、型号和规格,以及采购的数量;价格和交货期;交付方式和交货地点;质量要求和验收方法,以及不合格品的处理,当另订有质量协议时,则在采购合同中写明见“质量协议”;违约的责任。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注意审查采、供货双方的基本情况。在采购谈判正式开始之前,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等。第二,要严格审核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