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有决定权吗
没有决定权。
二、行政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权利
我国的行政监察机构包括国家监察部、监察部派出机构、地方行政监察机关。其中监察部派出机构是指监察部在国务院所属各部委设立监察局,负责监督、监察驻在部委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享有下列职权:
(一)检察权。我国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具有普遍检察权。
(二)调查权。监察机关根据监察所得的线索和公民、社会团体的举报、检举、控告,具有就某一具体事项对监察对象进行调查的权力。而且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三)建议权。行政监察机关在检察和调查的基础上,有权向被监察机关或被监察机关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我国《行政监察法》第25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四)行政处理权。如果行政监察机关通过立案调查证实了监察对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违纪,则行政监察机关有权对行为人予以一定范围的行政处分。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三、什么是专门监督
专门监督是指政府内部设立具有专门监督职能的机构对所有部门的行政工作以及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实行专业性分工的监督。专门监督包括对人事管理的行政监察和对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