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为收到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力。就抵押物与被担保的债权的关系而言,就是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个部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的规定,在主债权被部分转让,且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对涉案的全部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主张受让人对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不存在按照债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
相关知识: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为收到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力。就抵押物与被担保的债权的关系而言,就是抵押物的全部担保债权的各个部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第1款、第72条第1款的规定,在主债权被部分转让,且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情况下,受让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对涉案的全部行使抵押权。抵押人主张受让人对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不存在按照债权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不应当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