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发布业务收费管理办法:交易费按成交额0.5‰双边收取 将于15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   来源:深圳商报  作者:

1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正式开市。为保障北交所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加强业务收费管理,北交所12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并于15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投资者交易经手费按成交金额0.5‰双边收取。

北交所业务收费是指北交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管证券交易活动而向市场主体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上市费(含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交易经手费和交易单元费等。

其中,上市公司的上市初费,按照普通股、优先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收取。普通股和优先股总股本在2000万股(含)以下,为30000元;总股本2000万至5000万股(含),为50000元;总股本5000万至1亿股(含),为80000元;总股本1亿股以上,为1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免收取。此外,已在全国股转系统缴纳挂牌初费的,暂免收取上市初费。

上市年费方面,普通股和优先股总股本2000万股(含)以下,为20000元;总股本2000万至5000万股(含),为30000元;总股本5000万至1亿股(含),为40000元;总股本1亿股以上,为50000元。

投资者交易经手费方面,普通股和优先股均按成交金额的0.5‰双边收取。股份协议转让的,按成交金额的0.5‰双边收取,单向每笔最高10万元。无成交金额或者每股成交金额低于每股面值的,以转让股份总面值计算收取。可转换公司债券则按普通股经手费标准减半收取。(记者 钟国斌)

相关文章Related

返回栏目>>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投稿合作 | 法律声明 | 广告投放
 

版权所有©2017-2020   太阳信息网 豫ICP备17019456号-10
  营业执照公示信息

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网站声明。本站不作任何非法律允许范围内服务!
 

联系我们:52 78 229 @qq.com